2007年新制订、2008年元月实施的《劳动合同法》,在颁布实施之后引起社会很大的反响,反对的声音特别刺耳,有建议修改、废止,或者建议中小企业可以不遵守的不一而足,有的甚至称其为搞垮中国经济法。真的是这样的吗?
前几天,本市组织各级企事业单位、政府机关人员进行《新劳动合同法》的专题培训,讲师为中国人名大学专门研究劳动关系的专家教授常凯,常教授介绍了新法制订的历史背景、意义、主要内容以及评价。通过专家的讲解,特别是对中国目前社会状况的剖析,让我明白了国家制订新法的目的,以及目前新法遭遇反对的内在原因。
新发遭到部分企业界人士反对的直接原因,是大家对新法的误解,不理解,或者社会的误导。这些人没有全面深入了解新法的具体内容(这好象是中国普遍大众的弊端),只是看到与自己利益相关的部分章节、部分字句,产生断章取义。或者基于新法的部分错误、片面的观点和思潮的传播,放大作用,导致引起误导。
新法遭受反对的深层次原因,是中国企业的劳资关系历史欠账太多。改革开放30年以来,一直遵循的是“先让一部分人富起来”、“不管白猫黑猫,抓到老鼠就是好猫”,采取的是劳动密集型的低劳动力成本的发展模式。在这种历史条件以及发展模式下,工人的权益实际是受到严重忽视的,工资低,与劳动力付出严重不对称;劳动条件恶劣;福利待遇差,更妄谈社会保险了。而且工人少的可怜的利益还无法得到保障,一个突出的现象是企业普遍无视劳动合同的签订,劳动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。在这种条件下,企业的用工成本是很低的,这种不合理的现象维持了几十年,导致不仅是企业方,甚至是广大劳动大众对劳动合同都漠视了,形成了历史欠账,这种欠账一方面是经济上的,更重要的是思想、认识上的欠账。
其次是新法实施后增加的经济成本。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,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,而且合同中必须规定工资、保险、福利;保险、福利、经济补偿这些以前根本被漠视的权利一旦实施,必将增加企业的运作成本。当然,这种成本总体较小,对于有远见,有责任心,管理先进的企业来说是很少的,几乎可以忽略。
再次是对于不遵守法律的企业,还要承担违法成本。同时新法中规定,企业如果符合条件还需要对员工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,欠薪将受到政府的强制支付命令,等等。新法对于企业方忽视、伤害、漠视劳动者的权益行为,确定了明确的处理措施。而且随着劳动者法制观念的增强,劳动纠纷将日益增多,企业如有不良行为必将承担违法成本。因此,有企业界人士提出这样的观点(实际是谬论、胡言),新法的实施将会出现很多“刁民”。
其实,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只是按照法律要求、道义上的要求、经济规律的要求,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较为合理的规定而已。是对过去不合理现象的纠偏,是对不公正劳资关系的修正,难道不行吗?有人说新劳动合同法太严格,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现实,通过专家介绍,新法不仅没有欧美国家相关法律的严格,就是同发展中的周边国家,如越南、印度相比也差很远。这就奇怪了,难道中国就不能容许法制、公正的存在,难道中国的劳动者就该遭受盘剥?
新法已经由国家主席颁布实施,法律是尊严的,不可能修改、废止,剩下的是执行和实施的问题。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,任何衰败、腐朽都无法阻止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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